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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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企业家防控刑事风险“把脉下药”
来源:中国律师网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0日作者:
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 近200位企业老总落马


  近年来,中国企业家犯罪呈持续上升趋势。2009年,我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人;2010年,这个数字上升到155人;2011年则突破了200人。但是,公众甚至是企业家自身的关注点,仍然在形形色色的富豪排行榜上,而更具警示意义和研究价值的企业家犯罪问题却鲜有人问津,学界的实证研究也基本处于空白。

  对此,2012年1月15日,一直紧密关注中国企业家命运的《法人》杂志联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在京举办了“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首届京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论坛”。来自法学界、律师界和企业界的代表共同见证了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发布,并对企业家如何防控自身法律风险进行了热烈讨论。

  《法制日报》社社长贾京平在致辞中指出,这些年来,一些企业家为攫取巨额利益铤而走险,非法敛财,纷纷锒铛入狱。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的发布旨在促使企业家群体和关注中国经济发展的有识之士对市场经济制度纵深层面进行深入思考,并引发法学研究者对企业家犯罪这一日趋严峻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论坛主发布环节上,《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王荣利、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勇辉律师分别就主报告和增补部分做了主题发言;在专家研讨环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冯军、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等专家,就企业家犯罪相关议题做了主题发言。

 

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新鲜出炉


  在主报告发布会上,《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王荣利表示,2011年他关注的企业家案件共220例,除18例案件属于被举报、失踪、自焚或者遭遇犯罪分子遇害等以外,其余202例均为企业家犯罪案件。这其中除了3例被通缉在逃之外,其余199例案件分别处于纪委“双规”、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检察机关起诉或者法院一审、二审中,部分案例已经审结,犯罪分子已交付监狱执行,或者已被执行死刑。

  2011年企业家涉案的199例案件中,国企企业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88例,民营企业家(包括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在内)犯罪的或者涉嫌犯罪的111例,涉案国企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平均年龄分别为52.59岁和45.67岁。

  “素材来源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媒体公开报道。”王荣利告诉记者,他10年前就开始收集企业家涉案案例,2010年起开始在《法人》杂志开设企业家犯罪报告专栏,并于2010年在《法人》杂志上发布了被外界称为“首个民间企业家犯罪报告”的“2010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王荣利在报告中指出,2011年企业家犯罪现象有七大特点:一是团伙犯罪极为突出;二是“涉黑”案件所占比例有所下降,而各类诈骗案件所占比例大幅上升;三是非常知名的企业家落马较少;四是国企企业家腐败金额大幅增加,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数量增加,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却没有;五是已经判决的案件绝大多数是过去两三年内发案的大要案,2011年发案的很少作出判决;六是在公安部开展“清网行动”中落马的企业家,竟然有的是在逃犯;七是打击犯罪的国际化协作加强。

  王荣利向记者表示,尽管一年来他每天都在收集案件,但是当2011年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结果出来的时候,一些数据还是让他非常吃惊。比如国企企业家的贪腐金额和共同犯罪问题尤其怵目惊心。

  2011年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每人是3,380万元,其中光明集团创始人、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个人就贪污7.9亿元。如果去掉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贪污金额也达到2,077万元,而2010年这个数字是957万元。在共同犯罪问题上,根据统计结果,至少有79例共同犯罪,占统计案例总数的近40%,涉及人数1,266人。“这令我非常震惊,”王荣利说,这意味着至少直接涉及上千个家庭。还不算受害人家庭在内,有的单个案件,比如一些非法集资案,受害人来自成百上千个家庭。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家犯罪绝非小事,必须高度重视企业家犯罪问题。将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特点展示出来,一是提醒企业家予以警示,二是引发法学家进行研究,最好提出防范对策来。”王荣利表示。

 

来自律师事务所的实证分析


  与2010年企业家犯罪报告单纯基于媒体公开案件的统计数据分析不同,2011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增加了来自实务部门--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一手数据和分析。

  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京都所一直关注企业家犯罪现象。在京都所承接的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其中有许多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比如本色集团吴英集资诈骗案、国美电器黄光裕内幕交易案、爱建集团颜立燕合同诈骗案,以及更早的三九集团赵新先滥用职权案等等,可谓不胜枚举。为此,京都律所专门设立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把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范作为研究重点。

  在研讨会上,“京都刑辩八杰”之一的朱勇辉律师代表京都律所发布了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增补部分。在参加本次发布会前,朱勇辉特地对京都所2000年以来承接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这些数据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说服力,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家犯罪的一些规律。

  朱勇辉在报告中表示,经过统计发现,2000年以来,京都所承办的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集中在以下六大方面:职务类犯罪占38%(未统计国企贪污、挪用公款罪比例),集中在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四个罪名;资金类犯罪占30%,集中在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罪等八个罪名;经营类犯罪占22%,集中在非法经营罪、走私类犯罪等七个罪名;涉税类犯罪占5.2%,集中在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五个罪名;注册资金类犯罪占2.4%,集中在虚报注册资本罪、抽挑出资罪等三个罪名;知识产权类犯罪,占1%,集中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两个罪名。

  朱勇辉指出,分析上面的数据就会发现,前三类犯罪(职务、资金、经营)占了总数的90%。企业家容易出现刑事风险的这三类犯罪,反映出三个问题:

  一是利用职务贪利型犯罪突出,反映出无论国企也好,民企也好,如何搞好廉政建设,加强监管机制,都是一个显著的问题,也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

  二是在融资环节频频犯罪,反映出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而供应与需求的失衡,导致出现了不惜以犯罪手段进行融资的现象。那么,如何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让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顺畅的融资渠道,如何让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是值得思考的紧迫问题。

  三是经营方式不断踩“雷”,这其中除了一些急功近利、铤而走险的企业外,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际败在了“创新”上。这些“创新”的经营方式往往伴随着极高的经济风险,就像一场赌博,成则赢得光环无数,被视为改革家、弄潮儿,败则带来刑事风险,成为阶下囚。这反映出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层面,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如何更加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需要加强相关的研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制度缺失致大部分企业家无谓牺牲


  作为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所主任田文昌律师代理过很多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在此次研讨会上,田文昌作了“企业家犯罪分析”的主题演讲。

  在演讲中,田文昌指出了企业家犯罪的四种情况:第一类,企业家确实有罪;第二类,无意识、不知不觉中的犯罪;第三类,因法律界限不清导致的犯罪;第四类是被诬陷。这四种犯罪各有不同的背景和原因,田文昌对此做了详细的分析,并对企业家提出警示:确实有罪的,应当约束自己、保护自己,防止犯罪;无意识的犯罪,需要更全面及时的法律服务,主动避免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不清晰导致的犯罪,更要高度重视法律专业服务,经营中左右为难的行为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予以把关;诬陷类犯罪非因自己原因而获刑,而是被竞争对手利用法律手段、司法机关打成犯罪,这是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双重不健全的结果。

  除第一类犯罪外,后三类犯罪都不是有意识主动犯罪,而是由于法律不清晰、制度不完善等因素使得企业家落马,非常悲情。与国企企业家相比,民营企业家的悲情成分更大,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而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前者是因为钱多,后者是因为没钱。除在获取资金、资源上不如国企企业家外,在司法审判上亦存在对国企企业家量刑轻,而对民营企业家量刑重的倾向。

  田文昌认为,虽然没有具体案例说明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在司法上受到不公平对待,但是观念上一直是将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分开对待,而他们本应是平等的市场主体。

  多年来,王荣利一直将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分开研究,每次报告中出炉的十大落马企业家总是分成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两个榜单。王荣利向记者解释说,之所以这么做,是由于我国的所有制不同,国企和民企管理人员身份不同所决定的。“国企与民企管理人的行为方式乃至犯罪方式等都不同,必须把他们分开研究,国企管理人员和官员的身份可以互换,而与民营企业家身份是不可能互换的。这就是界限,而这个界限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逾越的。”

  “当前的法制环境对企业家来说风险很大”,田文昌建议应对相关立法作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营造对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一视同仁的、更加宽容的司法环境。“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对于企业家们来说,应当通过众多富豪落马入狱的案例和教训,认真反思自己,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同时应该转变对律师和法律服务的观念,从注重事后补救转变到重视事前防范上来。

  田文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日益严重的企业家犯罪现状,律师所能做到的就是尽量地从法律服务的角度,来强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京都所做了比较长时间的研究,目前已经创制了一套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除了刑事风险防控之外,还包括管理的防控、合同的防控、劳动人事与兼并收购等方面的防控,对于这些不同方面的防控,分别设立了一些方式,希望这种防控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这是我们所做出的努力。”田文昌表示,今后对于企业家犯罪法律风险防控问题,京都所将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